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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社區營運手冊
管委會法遵案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文解釋函令彙整說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民國 84 年 6 月 28 日公布以 來,經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多年宣導及持續努力下,目前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已達四萬多個,由於各社區或民眾對於本 條例及相關函釋之需求日益殷切,爰配合本條例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及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之修正公布,並將修正之條文彙整,於 94 年 6 月完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文暨解釋函令彙編」之初版。後本條例於 95 年 1 月 18 日修正第 29 條條文;增訂第 59 條之 1 條文,96 年 3 月修訂再版除配合 本條例修正,102 年 5 月 8 日修正第 8、27 條條文,105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第 8、18 條條文。
本輯彙編係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物業管理經理人協會編製,其編排方 式,係將 106 年度之解釋函令,擇其內容重要者,依本條例條文之次序,依 序編輯,俾提供方便查閱。
本彙編收錄 106 年度之解釋函令,內容如有疑義,以原函(令)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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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點交不求人
第五十七條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點擊圖片,可放大瀏覽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各縣市政府公共基金申請
台北市 | 新北市 | 宜蘭縣 |
1.內政營建署核發之附件1,申請報備書及附件1-1申請報備檢查表(管委會大印及主任委員小章)
2.申請書1份(請用管委會名義提出,請蓋管委會大印並請新任主任委員簽名或蓋章)。 3.使用執照存根全份影本(管委會大印) 4.組織報備證明影本(管委會大印)。 5.組織報備核准公文影本(管委會大印)。 6.內政部營建署核發之附件6: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備點交表(起造人與管委會兩造均要用印)。 7.點交清冊影本(管委會大印)。 8.公共基金存款收據影本(管委會大印)。 9.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管委會大印)。 10.大廈開戶存摺帳戶影本 (管委會大印)。 11.專戶領款單3聯(管委會大印、主任委員小章及簽名)。 12.匯款同意書3聯(管委會大印、主任委員小章)。 13.國稅局免稅公文(管委會大印)。 |
申請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與起造人辦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之移交作業。
申請人來函敘明欲公共基金撥付作業並檢附文件如下: (1)新北市政府公庫代為撥付公寓大廈公共基金申請書【(民)表一】 (2)保管公寓大廈共基金印領清冊(一式二份 )【(民)表二】 (3)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備移交紀錄(一式三份)【(民)表三】 (4)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點交表(一式三份) 【(民)表四】 (5)禁止二次施工切結書(起造人【(民)表五】 (6)禁止二次施工切結書(公寓大廈)【(民)表六】 (7)公所核予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文影本。 (8)公所核予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之影本。 (9)使用執照之影本。(可於本府調閱者免附) (10)公庫代收證明影本。 (11)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 (12)統一編號配通知書。 主管機關承辦審查文件並調閱使用執照中之公庫代收證明文件影本作為函請公庫撥付之附件 主管機關承辦將審查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之處函通知送達 文申請人,通知送達 7日內補正。 未能於補正時間內補正,則予以退件。 會辦本局秘書室及會計後,發文請公庫(臺灣銀行)辦理公共基金撥付作業,並副知管理委員會及起造人。 |
1.公設點文核備函(宜蘭縣政府函)影本(管理委員會大印及與正本相符)
2.「申請退還公寓大廈公共基金」申請書(管理委員會大印及主任委員小章) 3.領據:退還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共基金清單(管理委員會大印及主任委員小章) 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管理委員會大印及與正本相符) 5.使用執照存根(影本)(管理委員會大印及與正本相符) 6.原公共基金繳款單收據正本 7.管委會成立之銀行帳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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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定期檢查
項目 | 保養項目 | 建議頻率(年度) | 備註 |
1 |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 每年1次 | |
2 | 電梯年度安全檢查 | 每年1次 | |
3 | 水塔、蓄水池清洗及用水設備檢查 | 每年1次 | |
4 | 建築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 | 每2年1次(15層以上) | |
5 | 污水處理設施清理及加藥消毒 | 每年1~2次 | |
6 | 污水入口池攔污籃滿溢檢查 | 三個月1次 | |
7 | 污、廢水人孔蓋氣密檢查 | 每年1~2次 | |
8 | 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社區定期申報,污水處理設施操作情形及施流水水質水量 | 每年1次(100戶以上) | |
9 | 電箱與屋內配線檢驗 | 3年1次 | |
10 | 緊急照明燈放電 | 每月1次 | 定期檢測 |
11 | 滅火器壓力及有效期限檢查 | 3個月1次 | 定期檢測 |
12 | 獨立式火災警報器、防盜警報器檢查(消防及保全對講系統) | 每年1~2次 | 裝潢期間加強管控 |
13 | 柱、樑、樓地板、牆壁檢查 | 每年1~2次 |